(2013)东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马友泉,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筠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的户籍地均为内蒙古通辽市,双方婚姻登记地为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已经于2012年迁居上海,并不知晓被告居住地,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告在本市河东区居住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故本院认为,根据现有情况,本院无法认定该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法律规定,起诉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