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某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某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56号原告:马鞍山市某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某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某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