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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马义文出售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648号罪犯马义文,男,1971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义文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2010年1月、2011年7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义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义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义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义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