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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书林与徐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林,徐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黄书林,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柳习贵,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徐靖,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黄书林与被告徐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柳习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书林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27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700000元。当时约定在一个月内归还。届时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700000元及利息2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靖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由为周转用,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该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靖归还原告黄书林借款7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7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