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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异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保成与被执行人张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成,张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异字第00026号案外人张杰。案外人张丁全。案外人康均利。案外人康全利。案外人张润荣。案外人张成文。案外人张颖。申请执行人张保成(曾用名张宝成)。被执行人张兴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成与被执行人张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杰等七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杰等七人称,碑林法院在执行张保成与张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张兴民在光大银行明德门支行账户内的21万元存款,该款实为其七人所有,其七人与张兴民达成协议,由其七人出资在张兴民的空基地上建房,如遇拆迁房屋赔偿款应先偿还出资款及利息,现碑林法院扣划的21万元是因拆迁补偿程序打入张兴民名下的,应为其七人所有,不属于张兴民的个人财产,现请求撤销碑林法院(2013)碑执字第0073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为张兴民支付张保成本金13万元及利息。案件在诉讼中,本院冻结了张兴民在光大银行明德门支行存款21万元。2013年4月11日,张保成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碑执字第0073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张兴民在光大银行明德门支行存款21万元。另查,本市雁塔区茶张村于2012年底进行拆迁改造,村民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2011年3月12日张兴民书写委托并声明一份:委托张杰、张建民负责让村民在其空庄基地上建盖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归属乡党所有及分配,遂后,张杰等七人在张兴民庄基地上建6层20余间房屋。拆迁部门给张兴民拆迁补偿款32.5万元,就地安置房屋面积340平方米。本院认为,拆迁补偿与安置是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拆迁的一种补偿,至于谁在被拆迁人的土地上建房、种树、打井等可由被拆迁人给其另行支付,而被拆迁人的身份不变。本案给张兴民的货币及房屋补偿安置均为张兴民所有,张杰等七人的建房费用可向张兴民另行主张,因而本案扣划张兴民的个人财产21万元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杰、张丁全、康均利、康全利、张润荣、张成文、张颖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