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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金妹与高元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妹,高元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吴金妹。委托代理人:戚建芬。被告:高元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妹诉被告高元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妹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金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妹负担(减免)。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