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蔡端午与谌志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端午,谌志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44号原告:蔡端午。委托代理人:刘芬。委托代理人:蔡汉珍。被告:谌志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2013年5月13日22时40分,谌志刚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蔡端午相擦,致蔡端午受伤。2013年6月24日,蔡端午申请对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谌志刚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担保人蔡汉珍所有的武汉市汉阳区赫山小区7栋5-7-3室房屋。现被告谌志刚以其所有的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14号黎明村还建楼C栋4单元2层2室房屋作担保,申请解除对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原告蔡端午亦申请解除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谌志刚所有的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14号黎明村还建楼C栋4单元2层2室房屋的交易手续;二、解除对谌志刚所有的鄂AL8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