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超诉被告刘长征、第三人某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刘长征,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23号原告马超,男。被告刘长征,男。第三人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刘长征、第三人某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诉讼费用815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马超承担。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碟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