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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超诉被告刘长征、第三人某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刘长征,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23号原告马超,男。被告刘长征,男。第三人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刘长征、第三人某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诉讼费用815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马超承担。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碟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