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古冶区明昕卓商贸有限公司诉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古冶区明昕卓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明昕卓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古冶区明昕卓商贸有限公司诉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43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