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法执���第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中翔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翔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兵。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翔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桂林仲裁委员会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桂仲案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兵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营业部有存款,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扣划人民币145000元,其中执行标的129319.3元、债务利息13840.7元、执行费1840元,经转账清偿了被执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桂仲案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闭寿禄代理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