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炎兴、刘甲辰与被告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炎兴,刘甲辰,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胡炎兴。原告刘甲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利,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刁伟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炎兴、刘甲辰与被告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炎兴、刘甲辰伦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炎兴、刘甲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炎兴、刘甲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炎兴、刘甲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