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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初字第05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与被告陈某、寇某、王某、纪某、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陈某,寇某,王某,纪某,崔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05150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某。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陈某。被告寇某。被告王某。被告纪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与被告陈某、寇某、王某、纪某、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某、寇某、王某、纪某、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收取109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09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长城南路支行。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