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芳芳与戴维鹤、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芳,戴维鹤,周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51号原告刘芳芳。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特别授权)。被告戴维鹤。被告周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芳与被告戴维鹤、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芳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芳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原告刘芳芳负担。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