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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芳芳与戴维鹤、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芳,戴维鹤,周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51号原告刘芳芳。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特别授权)。被告戴维鹤。被告周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芳与被告戴维鹤、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芳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芳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原告刘芳芳负担。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