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曹徐江申请执行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徐江,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曹徐江。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雅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徐江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兴平市宝航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263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3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民终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