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顾晓蕾与顾小妹、陆新根、陆新生、吕金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249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对原告顾小妹、顾晓蕾与被告陆新生、吕金凤、陆新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作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第十三行中“被告顾晓蕾”应补正为“原告顾小妹”。审 判 长 史 华 松人民陪审员 华康人民陪审员徐振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春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