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薛宝印与告王小奎、史万全、刘晓东、马绥力、薛宝印、田云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宝印,王小奎,史万全,刘晓东,马绥力,田云学,薛玉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薛宝印,男,生于1980年3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王小奎,男,已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史万全,男,已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刘晓东,男,已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马绥力,男,已成年,汉族,居民。被告:田云学,男,已成年,汉族,居民。被告:薛玉印,男,已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宝印诉被告王小奎、史万全、刘晓东、马绥力、薛宝印、田云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宝印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宝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