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73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榭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01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K×××××的小型轿车与朋友们一起从大榭海港路榭南邻里中心咏乐汇回榭北小田湾工地宿舍休息,行驶至太平路太平菜场旁与一辆停在路左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6.0mg/100ml。后经鉴定,当日从被告人黄某抽取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96.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盛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及发还车辆清单及凭证、照片,行驶证,驾驶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黄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