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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鹏辉,南安民与归建尊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民,吴鹏辉,归建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南安民,男原告吴鹏辉,男被告归建尊,男本院在审理吴鹏辉,南安民归建尊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辉,南安民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辉,南安民撤回对归建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吴鹏辉、南安民承担。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