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锋与武某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锋,武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某红,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锋与被执行人武某红离婚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岐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武某红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某锋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至2012年抚养费,执行标的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武某红自觉履行了义务,案款已发还申请人刘某锋,本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岐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中2011年至2012年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