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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锋与武某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锋,武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某红,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锋与被执行人武某红离婚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岐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武某红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某锋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至2012年抚养费,执行标的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武某红自觉履行了义务,案款已发还申请人刘某锋,本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岐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中2011年至2012年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