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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州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颍河西路中南现代城二期栖霞苑。法定代表人:付远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州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3000元。二、该款提取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