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祖华诉李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袁刚,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