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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榆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姚某某,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