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湘涵与邹权丰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湘涵,邹权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2655号申请执行人陈湘涵,女,193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权丰,男,1982年4月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湘涵与被执行人邹权丰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7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420.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曾文德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