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港民初字第06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建与崔海伟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崔海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675-2号原告朱建。被告崔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与被告崔海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于2013年8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0元,由原告朱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