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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1等与赵×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凤,赵×2,赵×3,赵×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158号原告赵春凤,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赵×2,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3,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4,男,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凤、赵×2与被告赵×3、赵×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凤、赵×2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凤、赵×2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凤、赵×2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