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1等与赵×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凤,赵×2,赵×3,赵×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158号原告赵春凤,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赵×2,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3,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4,男,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凤、赵×2与被告赵×3、赵×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凤、赵×2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凤、赵×2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凤、赵×2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