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等申请执行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辛x誉,辛x祥,张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中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辛x誉,男,200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辛x祥,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xx,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州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辛x誉、辛x祥、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xx的财产所在地在玉林市玉州区,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x、辛x誉、辛x祥、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坚审判员 蒋荣全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苟华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