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何定标与田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何定标,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田秀,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定标与被告田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田秀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秀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