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广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滨,张洋铭,温勇明,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滨,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洋铭,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温勇明,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刚,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从2010年9月11日计至该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7元和保全费102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洋铭、温勇明和白刚的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46677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聂赫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