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丽波与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波,张晓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于丽波,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晓翠,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波诉被告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波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丽波承担。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