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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肖×等与何×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翠华,李永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428号原告冀翠华,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永俊,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宝侠,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翠华与被告李永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翠华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翠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雨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