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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秀红与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红,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000-1号原告李秀红,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冀州市。被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红与被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二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260000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邢新同审判员  薄彦光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