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尹松涛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尹松涛。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海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中,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松涛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案件正在协调中为由,于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尹松涛承担。审 判 长 张志梅审 判 员 郭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