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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岳强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祥,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祥,男,汉族,郯城县郯东路.被执行人岳强,男,汉族,郯城县古城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郯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强在建行郯城县支行郯东路分理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强所有的在建行郯城县支行郯东路分理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