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岳强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祥,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祥,男,汉族,郯城县郯东路.被执行人岳强,男,汉族,郯城县古城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郯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强在建行郯城县支行郯东路分理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强所有的在建行郯城县支行郯东路分理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