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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王忠兴与施友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友玲,王忠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友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兴。委托代理人林海伟。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支公司。负责人张义。委托代理人徐锡红。上诉人施友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舟普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施友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施友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友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依法减半收取918元,由上诉人施友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耕炜代理审判员  王丽民代理审判员  方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