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收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收第0092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工人,住址同上。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渭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景兰芳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