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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平与王静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但不久便发现被告时常喜欢泡吧、K歌,并同时与一名男生关系紧密,多次前往厦门居住地会面。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仍无悔意。原告不满被告所为,本欲分手,但被告极力挽留原告,要求与原告结为夫妻并承诺痛改前非。原告架不住被告的苦苦哀求,同时为了实现家人期望原告尽快完婚的原告,原告抱着被告愿意改正的期望,与被告在2010年1月22日建立了婚姻关系。婚后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多次直接间接要求原告购买豪华汽车、高档商品住房等奢侈品给其,原告解释现无力购买后,被告失望与原告建立婚姻关系,此后时常与不明身份的友人相聚、喝酒,次数比以前更为频繁,甚至一周有3天彻夜不归。无论原告如何相劝,被告没有一丝悔改,甚至与其他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拒绝告诉原告任何关于夜不归宿的原因于消息,原告稍有询问便被破口大骂,甚至与原告大打出手,严重时挥刀威胁原告。2011年9月后,原告实在受不了被告的生活作息,双方虽住在一起但已经分房起居。原告以及被告的父母多次劝解被告不要与其他男人保持联系,不要彻夜不归,但被告依旧不改。被告说由于原告不能满足其物质生活需要,并且性格不合,难以继续生活在一起,所以正寻找适合自己的男人,望其父母不要干涉自己的婚姻。另外,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完全不做家务,生活垃圾经常不清理,每日除上班外便是上网、看电视,要不就是外出与友人寻欢作乐,除了要求原告购买豪华汽车、高档住房等奢侈品外,就是关心原告每月收入如何,是否能全部交给被告管理,此外与原告无任何感情交流。对于原告要求生儿育女的正常要求坚决回绝,不同意为原告产下一儿半女。对原告的父母等家庭成员没有基本的礼貌礼仪,甚至在2011年11月-12月原告母亲住院期间作为儿媳妇未主动到场照料,任由原告这一独子全力照顾。2012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协商女方将于2012年6月30日搬离现住所。2012年6月30日,被告搬离原告住所,但拒不履行离婚承诺,不与原告进行协议离婚。被告种种违背夫妻义务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身体和工作,原告每天被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所负重,苦不堪言。双方自2012年6月30日起正式分居至今已经近一年,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进行协议离婚,被告均不同意。综上,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恋爱期间,两人出现问题闹过分手,当时,原告对我感情颇深,多次打电话甚至开车两个多小时到我家中与其父母哭求,请求我回到身边。原告执着珍惜的行为让我很是感动,加上平日原告对我非常疼爱,我对其感情日渐深厚,两人恋爱两年后,双方对彼此有了较深的了解,才确立了婚姻关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与原告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二)原告起诉的离婚理由纯属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肆意捏造的不实之词,我恳求原告用事实说话,用良心说话!主要列举以下:1、原告编造我婚前和婚后常泡吧和友人相聚,并彻夜不归,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对我的诬告和名誉的毁谤。实际情况是:我酒精过敏严重不能喝酒,普通的啤酒杯三四杯下去,就已经全身起红点,胸口发闷,呼吸有些困难。这个情况原告应该清楚,一个都不能喝酒的人,经常泡吧有何意义我海口朋友少,不能喝酒,又没有车,出门不方便,我婚后一年多基本呆在家里。原告说彻夜不归之事,事实是:有一次生病晚上到医院打针,还有一次姐妹生日,回来有些晚,原告竟不让我进家,已经半夜时分,我只能回娘家住。后来还要求我无论何事每天必须11点半前回家,只要超过时间,坚决不让进门。原告经常翻看我手机,给我所有通话记录的朋友打电话警告,还给我朋友以及女领导打电话询问我行踪。如此荒唐行为给我造成极大困扰,为了避免争端愈演愈烈,有段时间,我晚上都回娘家住,这点我父母都可以作证。2、原告说我主要因为要求购买豪车、高档住宅等物质条件,原告无法满足而想分开,这是故意夸大事实,蓄意找借口。实际情况是:当时原告有一辆近十年之久的车,时间太久常出问题,我才跟原告商量,为了安全考虑换个别克君越,价格是原告能力之内。而原告今年年初就换了此车。另外,两人婚后住的是楼梯房四楼,我考虑到年迈的父母和以后怀孕爬楼都不方便,当时正好附近有不错小区开盘,不仅离公婆住所近,我娘家也准备在那买房,这样一家人住得近有照应。所以建议卖掉楼梯房,买那个小区电梯房,才5700元一平米。除此之外,婚后我并未提过其他物质方面要求。3、原告说我不愿生儿育女及其母亲生病没尽到照料责任不符合事实,这其中存在较大误会。实际情况是:我在婚后,无论饮食还是咨询朋友亲戚,我都做好怀孕的准备。只是婚后不久就要连续工作,压力也大,身体状况不太好,希望调好身体再要孩子。再后来两人关系出问题,孩子的计划才被搁浅。如果我和原告和好,原告愿意马上和我要孩子。原告母亲生病期间,工作上无法请假,我为了尽到孝心,提出下班后承担做饭送饭等职责,并和原告多次去看望。可是其母亲当时情绪不好,我多次电话询问病情都被挂掉,甚至接了也不说话,在看望时也不是很高兴.为了不让其有情绪负担,我不敢多去打扰,照料工作无法尽全力。不过在平时生活里,原告在外应酬多,我会主动回家陪老人吃饭谈心。饭后主动为老人分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如果出差也常给老人带吃的买用的。(三)、我和原告目前虽然分开居住,但两人感情一直延续,并未像原告说的感情破裂。由于原告各种无理限制要求以及荒唐行为给我带来了困扰,我才决定暂时搬到娘家,让两人能冷静思考。搬离后,两人感情并未破裂,反而更加想念和珍惜对方。原告时不时会让我回家里住,还叫我一起吃饭,一起打球,还有一起去度假旅游,时常打电话嘘寒问暖,发短信表达想念之情。就在今年5月26日,两人相约喝茶,地点在国贸第一次见面地方,当时两人温情依旧,尤为甜蜜,然后还一起去国贸满计吃夜宵,之后原告把我带回家中。5月30日,原告又约我去南海大道德裕球场打高尔夫,晚上也是一起回家(有手机短信以及图片为证,如果需要,两人去过的地方应该都有摄像头,可以调取为证)。不仅如此原告还多次要求我回到身边,两人和好如初。分开后,我也难以割舍两人的感情,对原告的邀约也从不拒绝。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出现分歧误会是难免的,两人年纪大了,离婚对于彼此的人生都会有巨大影响,同时也对双方家庭老人都是巨大伤害。我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我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起诉的离婚理由,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经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生活习性方面的差异,加上被告常与朋友在外,对原告缺乏关心与照顾,双方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失和。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一《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搬离原告的住所并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等。2012年6月30日,被告搬离原告住所,与原告分居生活。但此后,双方仍互相来往、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1本、《离婚协议》1份、《手机短信》记录4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常与朋友在外,对原告缺乏关心与照顾,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失和。双方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且被告搬离原告住所,与原告分居生活,但双方仍互相来往、互相履行夫妻义务。据此,只要被告对原告及家庭多些关心与照顾,多与原告交流,改正其缺点,夫妻间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