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4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男。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屈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盲哑学校教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屈涛,手语翻译陈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203路公交车行至本市碑林区省体育场西门时,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之机,盗取田某某挎包内的黑色钱包1个(内有现金280余元及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1张),手从包内抽出时被田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本案系未遂,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窜上本市1辆由南向北的20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本市夏家庄西口车站时,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之机,将右手伸入被害人田某某挎包内,盗取田某某黑色钱包1个(内装人民币280元及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身份证、某行卡各1张),被害人田某某及时发现并与车上便衣民警及乘客将被告人王某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被害人田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被害人田某某报称,2013年1月22日8时许,田某某打算到体育场西门下车的时候,忽然感到自己的包重了一下,田某某回头看的瞬间发现有个男子的手从其包里抽了出去,男子的手里拿着田某某的钱包。田某某将男子一把拉住,问男子要干什么,男子不理她并装作如无其事的样子,同车的1位民警上前把那个男子制服,后扭送到了红缨路派出所。被盗的钱包是个黑色的女士钱包,内有人民币280元,建设某行卡、身份证、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各1张。2、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月22日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民警乘坐203路公交车由南向北至本市夏家庄西口车站时,发现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下车盗窃被害人钱包,民警与被害人一同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钱包。3、被告人供述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对其所犯罪行拒不供认,后经当庭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在公交车上作案及被抓获的过程。5、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对其所盗赃款、赃物拒绝指认,但当庭予以认可。6、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盗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7、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田某某被盗的华润万家购物卡已消费完,现无从查询其金额。8、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系未遂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璐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