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振红、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马振民、肖楠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振红,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马振民,肖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89-1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振红,女,汉族,农民。被告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66号。法定代表人马振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振民,男,汉族,市民。被告肖楠,女,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通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董振红、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马振民、肖楠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德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肖楠名下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xxx**)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德通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告肖楠名下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车辆由被告肖楠负责保管和养护,不得进行买卖、出租、抵押、变卖、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范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