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奚希夫与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奚希夫,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再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奚希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麦一峰。再审申请人奚希夫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66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认为,因再审申请人奚希夫在再审中提供了新证据,致使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