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雅琴与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雅琴,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吴雅琴,女,198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才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雅琴与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5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