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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苏兆锡、朱雪英与苏华明、刘乃荣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苏兆锡。原告朱雪英。委托代理人孙凯、许蕾(受苏兆锡、朱雪英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华明。被告刘乃荣。被告苏九九。委托代理人陆荣忠、周伟(受苏华明、刘乃荣、苏九九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兆锡、朱雪英诉被告苏华明、刘乃荣、苏九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兆锡、朱雪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苏兆锡、朱雪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兆锡、朱雪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元(已由苏兆锡、朱雪英预交),由苏兆锡、朱雪英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