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苏兆锡、朱雪英与苏华明、刘乃荣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苏兆锡。原告朱雪英。委托代理人孙凯、许蕾(受苏兆锡、朱雪英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华明。被告刘乃荣。被告苏九九。委托代理人陆荣忠、周伟(受苏华明、刘乃荣、苏九九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兆锡、朱雪英诉被告苏华明、刘乃荣、苏九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兆锡、朱雪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苏兆锡、朱雪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兆锡、朱雪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元(已由苏兆锡、朱雪英预交),由苏兆锡、朱雪英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