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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胡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XX村XX栋1003房间,用之前租住时保存的房门钥匙开门后进入房间,将被害人肖某放在床边桌子上的120元人民币盗走。2013年4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胡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XX村XX栋903房,用之前租住时保存的1003房间的钥匙打开房门后,将被害人杨某甲在桌子抽屉中的500元人民币盗走。2013年5月6日19时左右,被告人胡某再次来到上述房间将被害人杨某甲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050元)盗走。随后,胡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万悦城附近,以21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电脑卖于维修电脑的米某。米某后向其索要该电脑配套的电源线,于是胡某又来到杨某乙的租住屋用钥匙开门��将电脑的电源线盗走,卖于米某。2013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XX网吧将被告人胡某抓获。随后,公安机关根据胡某的指认从米某处缴获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王丹霞(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