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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