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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涧县宽州镇四合队村民委员会,任志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清涧县宽州镇四合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系四合队村委会主任。被告任志海,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涧县宽州镇四合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任志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涧县宽州镇四合队村民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涧县宽州镇四合队村民委员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清涧县宽州镇四合队村民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