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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桥信用社与曹宝国、于俊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桥信用社,曹宝国,于俊义,龙广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桥信用社。代表人刘刚。委托代理人段立华,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曹宝国,农民。被告于俊义,农民。被告龙广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桥信用社与被告曹宝国、于俊义、龙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桥信用社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曹宝国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曹宝国于2013年8月12日前给付原告现金550元。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