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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杨仲宠与林传将、冯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宠,林传将,冯春梅,林福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967号原告,杨仲宠,男。委托代理人:林良辉,男。被告:林传将,男。被告:冯春梅,女。被告:林福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宠与被告林传将、冯春梅、林福怀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仲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仲宠负担。审判员  杨绍银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葱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