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杨仲宠与林传将、冯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宠,林传将,冯春梅,林福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967号原告,杨仲宠,男。委托代理人:林良辉,男。被告:林传将,男。被告:冯春梅,女。被告:林福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宠与被告林传将、冯春梅、林福怀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仲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仲宠负担。审判员 杨绍银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葱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