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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定坚申请曹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坚,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坚,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杰,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曹杰的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扣满18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