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世礼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079号罪犯王世礼,又名王世李,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来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礼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滁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世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礼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