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3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4月1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坐公交闲逛至长安区东大街办东大村,从西工大长安校区围墙铁栏杆缺口处进入校区,晚上12点左右时,从校区内的星天苑B座楼的栏杆缝隙处进入该楼,上至三楼,见313房间门开无人,遂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两个女式包,在四楼409房间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六楼的613房间盗走两个女式包,该李见四个旧女式包内无值钱物品,将四个旧包丢弃于四楼的垃圾桶内,将盗取的两台笔记本电脑藏匿于二楼消防箱旁,该李被巡逻人员在三楼东边两楼交接的长廊处发现有嫌疑后报警。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脑进行价格鉴定为:被盗电脑价值33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破案、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现场图,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一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