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成福与吴泰集团有限公司、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标题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福,吴泰集团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3)浙温商初字第28号密级: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人):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李成福。被告:吴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被告:吴敏。原告李成福因与被告吴泰集团有限公司、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李成福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成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百度搜索“”